会议专题

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之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在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在破产案件中是否应该适用呢?这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颇有争议.对此,文章结合我国现存关于破产法中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适用的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与理由,从法律法理上分析同意观点的合理性以及否定观点的不合理性,从而得出工程款在破产案件中享有优先权合理合法.此外,文章通过实务界的案例进一步对工程款在破产法中应享有优先权进行佐证,从而得出不管是从法律法律上讲还是从司法实务中来看,破产案件中工程款都应该具有优先受偿权.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工程款优先权争议的方案,即完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

破产案件 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法律适用

朱大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中文

395-401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