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制度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异议诉讼(以下简称异议诉讼)制度.这是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突破.本文笔者尝试依据我国破产法与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结合自身从事破产实务的经验,从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定义、性质、启动条件及引入原因入手,重点对该制度的异议人主体资格、异议对象与前置程序、异议诉讼时效与审限、被告确定、诉讼费缴及承担等若干实务问题进行法理探析,试图对完善这一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浅薄之见.

破产债权 异议诉讼制度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毛磊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公司部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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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14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