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建设工程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及其顺位

笔者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实务中,常遇建设工程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针对建设工程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我国《合同法》286条之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这一问题,笔者查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各种论述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的有关情况,经过分析,形成本文.认为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着重保护建筑工人及建设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之立法本意和目的,在破产程序中应当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同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作了浅显的分析.

破产清算 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制度 法律适用

姚建 邹忠平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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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22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