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破产程序中附条件债权的保护

为了完善对于破产程序中附条件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时,可以做出如下规定:“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到来之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生效条件成就或者阻止解除条件成就的,应视为生效条件不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管理人为了附条件的债权人的利益不正当地影响条件的成就,已经将提存份额分配给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的,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应当返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管理人与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恶意串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到来之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生效条件成就或者促成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未附条件债权债权人,由有过错的债权人向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未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管理人恶意串通,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不正当地影响条件成就,损害附条件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破产程序 附条件债权 权益保护 司法解释

高翼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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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