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政府介入企业破产中的定位--以构建企业破产协调工作机制为视角
企业破产,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大量社会管理问题的系统工程.新破产法体系下,一方面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失去主导的地位和职能;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破产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及破产管理人自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当前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发挥积极协调作用.本文从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发挥协调职能的必要性、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发挥协调职能必须坚持的原则、构建企业破产协调工作机制三个方面,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围绕构建企业破产协调工作机制,找准政府介入企业破产中的定位进行了阐述.
企业破产 政府职能 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
姚江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83-486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