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县域企业破产中政府的积极协调作用--兼述管理人模式选择

新破产法施行后,笔者参与了十余家县域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笔者拟结合在所参与的破产清算工作中涉及政府的积极协调作用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人模式的选择方面进行了探讨。文章介绍了破产审判机构、清算组的人员设置和费用管理,阐述了设立会议协调机制,并就职工权益保障进行了探讨,提出实行两结合的管理人模式,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破产、民办学校清算工作。

企业破产 政府职能 管理人模式 司法解释

曹淑华 付洪高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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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94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