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与破产须有机衔接--现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应作重大修改

撤销与破产都是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但我国现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导方式是行政撤销,现仍施行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没有撤销与破产衔接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新破产法已经施行,应以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为契机,对《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进行修改,将撤销与破产两种机制有机衔接.

金融机构 行政撤销 破产制度 法律规制

李天恒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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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42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