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探讨(删节版)
近年来,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已超过国营企业破产案件,且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成为破产案件审理中之重点.但由于民营企业的设立、持续过程中有诸多不合相关法律、法规之处,给破产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需要从法律上进行研讨,从审判实务中进行不断的摸索和总结.本文首先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破产的法律界定角度出发,对民营企业及其破产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民营企业破产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成分为主要构成的其他企业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其次论述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如民营企业的破产能力问题;民营企业财务制度混乱、公私财物混同问题;民营企业之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匿公司资产,或者虚增债务以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问题和民营企业公司职工利益保护等涉及社会稳定问题等,并从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民营企业的本身问题上进行了成因分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从审理实务的角度,对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一些所采的对策和措施,包括对破产能力有瑕疵的民营企业案件审理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关于民营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中应审查的问题等.
民营企业 破产案件 审理工作 法律规制
李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53-557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