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债务人个别优先清偿到期债务行为撤销的实务探讨

本文试辨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条件,提出”个别债权人”应指广义理解下的”全体债权人”定义情形外的债权人个体或集合,”个别债权人”中的”债权”应仅指”到期债权”.”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中”受益”的标准应限定为”财产增加”、”得到财产性利益”或”确定性地避免财产减少”,并探讨了债务人为正常生产经营所作的必要清偿及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作的清偿是否应被撤销的相关问题.

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 个别偿债行为 破产撤销权

李成浩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中文

559-565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