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软法角度再次审视我国残疾人体育法律保障
受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的影响,残疾人体育保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一是全国有较强约束力的残疾人体育法律法规数量相对较少。二是现有法律法规的刚性原则和可操作性较差。提出作为现象的软法却早已经进人到了体育领域,承担着体育制度建设和法治探索的重要功能。首先,软法更容易实施、操作。其次,体育软法对体育社会关系的调整有利于缓和硬法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再次,现实中的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对软法的依存度越来越强。最后,软法亦法,残疾人体育相关的软法也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构建“一元多样混合法”的残疾人体育法律保障模式。要规范软法的公开途径,规范残疾人体育法律软法的内容,要完善残疾人体育法律软法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最后,要建立有效的软法监督机制。
残疾人 体育活动 法律保障 软法
刘永风
江苏省连云港市淮海工学院体育教研部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68-73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