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行政垄断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保护公平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该原则的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不偏不倚,不给任何个别企业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其起码要求就是要破除国有企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和优待.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和欧盟在保护公平竞争方面的规则和实践,并提出完善我国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认为,我国在未来《反垄断法》修订中应该设计相应的配套规则,将行政机关赋予企业市场规制权、没有法律依据授予企业国家补贴和市场准入特权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反垄断法 机会平等原则 立法完善
肖永平 朱磊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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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22
2015-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