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韩国「债务不履行的民法修订案」--以法务部民法修订委员会修订案为中心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民法修订案制定主要是以修改现行民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很难视为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三个原则,即过失责任主义、一般条款主义、限制赔偿主义依然是其基本原则并无任何改变。但是新设履行一清求权、填补请求权、支出费用的赔偿、履行拒绝、损害额的认定、代偿请求权、合同的终止、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的是重大的变化。而且将解除的要件同意调整后,将归责事由从解除要件中排除在外的,亦是较大的改变。此次修订案中虽然有些内容与2004年的修订案相同,但是亦有不少变化。本次修订案与2004年的修订案相比,可以说更加具备了涵盖性和前瞻性。通过修订案的规定关于债务不履行的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更加多样化了。因此在债务不履行法中债权人的地位亦加强了。随着这种新的救济方式的认定,如何设定救济方式之间关系的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了。如果修订案能够通过,那么在债务不履行法的部分具有自民法制订以来的最初的修订的意义。通过此次修订,民法的水准会更上一层楼。但是这并不能视为债务不履行法己现代化或其体系完善。因为将来还要在更宽广的视野上,有必要再次整顿有关债务不履行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 债务不履行制度 立法完善 韩国

金载亨 金香花

首尔大学Law School 首尔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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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