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臺灣區段征收制度之重要法律議題

按规范台湾土地征收要件、程序及补偿之法律,原本主要是1930年6月制定公布之土地法(土地征收编第208条至第247条).本文通过对土地征收基本概念的介绍,针对相关法律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探究了关于征收处分记明理由的问题,本文对于台湾具有特色之区段征收制度,列举“从比例原则检视区段征收之实施”及“关于征收处分记明理由问题”二项议题予以分析,就前者而言,本文以为目前区段征收之制度设计及执行,实有达“宪法”所定比例原则之意旨,虽制度上区段征收有其存在之意义与必要。至于后者,诚如本文所述者,现行土地征收(区段征收)之处分,违反行政程序规定第96条第1项第2款所定书面行政处分应记明理由之要求。而其问题症结乃源自于机制与程序不备。于是,强化征收審议之程序,以得以落实土地征收条例第13条第2项规定乃有其必要,并进而使征收处分之理由得以确实记明,以保障被征收人之权益。

土地征收 法律制度 司法阐释 权利保障

陳立夫

政治大學地政學係 臺北 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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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