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考:正名、正源、正义
无论是政府系统内还是学界,对大学”章程”一词的使用,存在着语意不清、适用范围混乱的现象.本文提出,大学依据政府法律而制订的规管自身的文件,应称为”规程”(statutes),以区别于立法机构或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设立大学而制订的法令(act)、条例(ordinance)、特许状(charter)等.同时,大学还应依据政府法律文件和大学规程,制订相应的针对具体事务、具体人员、具体领域的”规定”(regulations).大学规程的要义,是要清晰确立负责学校决策、行政、学术的有关组织机构以及其产生、组成、运行等的规则和程序.
高等教育 学校管理 政府法律 大学规程
李延成
北京吉利大学教学促进中心,北京102202
国内会议
郑州
中文
180-185
201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