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之争为哪般?--对一个政府行为的动机分析
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此后便停止了批准,但是国内一些具备一定实力的城市并没有停止对”较大的市”这一名头的争取.本文认为这些城市追逐”较大的市”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立法动机,其目的是为解决城市化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现实中两种逼迫机制强化了这一动机.最后,本文对国务院停止审批”较大的市”这一行为提出了一点思考.
行政管理 地方立法权 城市建设
黄齐雄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国内会议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公共管理分论坛暨“变革时代的公共治理”学术研讨会
广州
中文
303-309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