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石油运输管道案件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以郭某案件为例
文章对郭某某以盗油为目的,故意毁坏石油分公司的成品油管道案件以及对此案件引起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本案之所以引起较大的争议,在于其中情节的特殊之处,而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均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认为,应从案件全貌出发分析局部案情。认为本案中郭某某以盗油为目的,故意毁坏石油分公司的成品油管道,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 犯罪构成 司法认定 法律解释
寿文杰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311800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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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48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