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陆源条例》中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现行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陆源条例》)是1990年制订的,落后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现行版本9年.由于历史的原因,《陆源条例》未能全面体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其中包括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随着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已逐步走向成熟,在《陆源条例》中补充总量控制制度,既是控制海域污染的需要,也是落实相关法律和公约的要求.鉴于我国实施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已经具备,建议尽早对《陆源条例》进行修订并补充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
陆源污染物 总量控制制度 立法完善
雷坤 邓义祥 佟羽 李义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口海岸带基地 北京 100012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海洋处 北京 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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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