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所有权确权争议行政可诉性的探讨

船舶因买卖、股份转让等原因,平等所有权主体之间产生权属纠纷在所难免,纠纷主体一方以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登记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船舶所有权登记,形成船舶所有权确权争议.确权争议的目的行为或结果行为是对船舶所有权事实状态进行确认,是行政确认行为,它不产生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赋予相对人权益,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职权行为.确权争议既不具备行政职权要素,又不符合行政可诉性的标准,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相对人之间的权属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请求相关机关调解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争议,当然也可以以对方为被告,提起确认之诉解决争议。
船舶所有权 确权争议行为 行政可诉性
丁国斌
江苏渔港监督局浏河分局
国内会议
广东湛江
中文
86-92
201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