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徵收程式中判斷公共利益之機制
土地征收上之公共利益,是公益、私益经充分衡量后所得的结果。现行土地征收条例虽明文课予需用土地人应综合评估分析其办事业须征收土地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并应将评估报告事项载明土地征收计划书中,而成为征收主管机关内政部的审查项目之一。但问题是,土地征收是否具有具体的公共利益,并非需用土地人自行评估分析即可,仍须经征收主管机关内政部的审查、判断。然而,现行台湾土地征收法制,在关于土地征收所应具备的公共利益判断上,却仅要求需用土地人应评估分析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必要性,而忽视征收审议机关内政部应有的审查机制,结果使其对于土地征收申请案的审议,流于形式。致整体而言,征收程式上依然不尽周全,甚至简陋状态;土地征收条例第1条所揭示“保障私人财产”的立法目的,仍是沦为具文。于此情况下,实有彻底重修土地征收条例的必要。尤其,在行政法院对土地征收关于公共利益判断的见解呈现转变倾向之际,如何强化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一般民众与相关机关的参与机制,仅使征收审议机关能进行实质上的公共利益判断,将是为要务。
土地征收 行政程序 公共利益 判定机制
陳立夫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430-438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