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所有不动产登记研究-以黑龙江省铁力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为例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即确定农村集体不动产权属、定分止争,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物权法 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登记 确权发证工作
李艳芳 于培生 赵彦明 周艳梅 杜继伟
黑龙江省铁力市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 铁力市 1525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559-564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