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污染物排放权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
引入市场机制是克服水排污管理”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一体化的整体视野下,水污染物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有待明确.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意义在于:建构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规则体系,以保障水污染物排放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的协调运行及功能实现.基于对已有相关观点的分析批判,认为水污染物排放权既不是传统的物权,也不是什么环境权,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财产权,这种民事财产权与传统的物权、债权共同构成开放的民事财产权体系.从而构建一套以之相的规则体系以适应水污染物排放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污染防治体系,保障其制度功能的实现。
水污染物排放权 行政许可 法律属性 立法规制
李义松
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6-1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