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治理的司法保障研究--以检察机关在水污染治理中履行职能为视角
水污染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有技术层面的支撑,也要有行政层面的监管,更要有司法保障措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在水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有所作为,有所担当,认真履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探索建立诉讼制度,应以支持民间机构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常态”压力”,以提出环境行政检察建议和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高悬”利剑”,以提起环境刑事诉讼为最终”杀手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水污染治理获得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水污染治理 检察机关 职能规划 司法保障
苏喆 郭锦勇
扬州大学法学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65-71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