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犯罪中疫学因果关系的应用
环境污染的低犯罪率并非由于环境污染的社会危害性低难以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而是由于刑事司法在认定环境犯罪中束手无策。除了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程序法原因外,环境污染类犯罪难以从正面直接准确地认定污染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使得很多环境犯罪行为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通过对水环境污染犯罪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点的分析,研究了疫学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其出罪抗辩的基础和路径,并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了探究,为其在水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应用提供了参考。
水环境 污染犯罪 疫学因果关系 出罪抗辩 法律适用
姜金良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72-77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