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农村居民汲水权概念研究

在水资源价值逐渐凸显的今天,引入农村居民汲水权是针对水权研究少有涉及广大农村居民用水问题的有效弥补.为了尽早纳入制定法并获得法治保障,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概念需要廓清,法律属性也有待明确.考究权利正当性之渊源,即财产观学说和自然权利理论,农村居民汲水权是自然法赋予人类维持生存的固有人权,属于”财产”的范畴,人人得以享有.立足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转化逻辑,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法律定位则成为相应制度性安排首要攻克的关隘.基于对已有相关学说观点的分析批判,农村居民汲水权是准物权,属于现行物、债二分财产权立法结构中的物权范畴,但是,不同于一般准物权乃用益物权的权利界定,农村居民汲水权应是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农村居民 汲水权 司法认定 权利保护

臧公庆

河海大学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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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1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