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水污染侵权责任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问题,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为污染活动时,受害人行为本身违法时,加害行为属于公益活动时,对环境污染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不妥当.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非一概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不被滥用,有必要限制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发挥物权相邻关系的调整作用,在污染认定中引入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水污染 环境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适用

姜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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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85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