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水污染侵权责任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问题,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为污染活动时,受害人行为本身违法时,加害行为属于公益活动时,对环境污染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不妥当.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非一概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不被滥用,有必要限制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发挥物权相邻关系的调整作用,在污染认定中引入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水污染 环境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适用
姜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180-185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