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性研究

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开始施行.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污染者苛以重责不同,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等,且需与海洋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并参与基金分配,故在法律适用、索赔主体、赔偿机制等方面均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显著差异,研究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船舶漏油致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为切入点,着力分析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索赔主体、赔偿机制等特殊性问题,由此厘清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同异之处,以期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等法律法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在国家海洋开发战略、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喻晖

上海海事法院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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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27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