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犯罪附带民诉之对策浅议
水污染行为侵害的利益具有多元性,行政罚款不足以弥补这些利益的损失,因此附带民诉具有必要性.为维护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可以提起附带民诉;为维护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受害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诉;为维护社会利益,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环保组织可以提起附带民诉.附带民诉的被告应当以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判断标准,而不限于刑事被告人.刑事证明不能免除附带民事证明,但附带民事证明的部分内容可简化.在具体赔偿方面,建议水污染公益诉讼实行”路线图”方案,通过设立赔付基金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水污染犯罪 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认定 利益保护
张庆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228-232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