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研究--现行立法文本的分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主要是地方性法规,以保护城镇集中式供应饮用水水源为主,是一种典型的城乡二元化体制.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也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思路相悖.在今后的立法中,应重视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在饮用水水源立法中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规范和保护,确立政府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上的责任,促进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农村饮用水 水源保护 立法模式 法律规范
邓可祝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282-288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