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三角区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统一交易机制的建构
长三角区域的地理概念是指长江入海的地方,由于长江泥沙的淤积作用而形成的低平的大致成三角形的陆地.其核心区域包括苏、浙、沪等”二省一市”,建成由15个地级以上市组成的都市群,本文试从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机制入手,探讨该区域深化流域水污染的治理问题,通过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法理进行分析,浙江省采取“自下而上”的探索方式,杭州、嘉兴、诸暨、桐乡等地先后颁行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江苏省则实行“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太湖流域和一些城市逐步推行排放交易政策,指出政府控制一级市场的手段主要是法律法规。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治理的组织机构,构建公平交易机制,同时必须始终强化监督管理,追求交易公平的价值。
水污染物排放权 区域交易机制 法理分析 立法完善
锁立兵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320-328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