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检察机关参与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制度设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的历史使命.而水污染公益诉讼类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水污染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本文在检察机关参与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上做了一些思考,提出应加快《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正步伐,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定地位和法定程序,为推进水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保护,乃至更多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扫清制度障碍,使检察机关参与各类公益诉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水污染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法律制度

陈新永

安徽省毫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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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65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