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推动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多元化适格原告主体的框架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之一.本文在就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原告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模式,指出检察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急先锋”,起诉权也不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职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方式是多样的,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形,有针对性地运用恰当的手段,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获得最大的实效。
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适格原告 职能规划
朱新武 宋旭炎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375-378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