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型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浙江舟山市渔农村为例
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的转型升级,”五水共治”实践的推进,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浙江舟山市群岛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于地缘特征、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传统观念、利益关系等因素使其具有独特性.通过对群岛型渔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及其治理现状的分析,总结了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全面培育治理主体的法治自觉,切实提高渔农衬生活污水治理理念,完善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法律机制,提高渔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用效率,填补海岛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立法空白,重典遏制污染主体的违法行为,还应充分发挥渔农民的自组织和渔农户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渔农户主体,社会参与”,共同构建渔农村水资源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生活污水 环境治理 法律规制 渔农村地区
罗浩波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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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17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