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政监管视域下”河长制”的制度建构--基于《绍兴市”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分析

”河长制”作为解决水环境污染的措施,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效并得以在各地推广,然而对于该项制度存在许多争议,究其实质,”河长制”应属于行政协调机制的一种具体形式,能够有效解决传统行政监管中职能分散、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同时”河长制”也存在着监管非制度化、问责机制不明晰、外部约束缺失等问题,有的问题是我国行政监管体制内生的问题,有的是行政监管权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河长制”本身具有实践价值,同时应予以制度化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常规机制,提出在各地实践的基拙上,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河长制”制度化,进一步细化行政问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的建议。

水环境污染 行政监管 司法实践 法律规制

张睿

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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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87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