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事合同模式:农村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思考

在以工业和城市为中心的环保法制体系下,城乡环境保护问题被赋予了同质性,符合农村环保真实情况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农村环保管理的缺位,公共财政投入的忽视,使得农村水污染治理问题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心,传统行政主导下的水污染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借助民事合同的形式,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关系,并明确水污染治理民事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自身的特征.在构建农村水污染治理过程中,通过权利义务一致的合同约定,构建合同当事人双方内部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政府及法院外部监督管理的治理模式.

水污染 治理模式 民事合同 法律监督 农村地区

张新荣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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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12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