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污染犯罪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修正案的调整不仅体现在犯罪罪名的变化,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水污染犯罪日益增多,新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水污染环境犯罪有了配套的具体法律适用依据,但由于司法解释出台及施行的时间并不长,水污染犯罪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提出要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水污染犯罪的情形,确定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属性,加大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水污染的执法监管的法律建议。

水污染犯罪 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王波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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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38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