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公立中小学法律地位研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立中小学是政府的下属机构,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经费上靠政府的拨款;在人事方面受到政府的制约甚至是直接的控制;只是在课程与教学管理上有一些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的法律特征在于它们不是行政权力主体,而是政府委托的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它们在涉及到民事纠纷时,既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代为诉讼,也可以以学校的名义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诉讼.但同时须服从行政法、教育法等公法的管辖.
义务教育 公立学校 法律地位 司法解释
彭虹斌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63-170
2014-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