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主体--以舟山市为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我市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取得主要依据是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舟山市市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作了具体规定.当前因为对主体资格认识的局限性造成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存在理解偏差,如何正确把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主体并对这个概念进行准确定义,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成了当务之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主体 司法解释 立法完善
於颖颖 张云龙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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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