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宅基地使用权可流转性与取得制度关系思辨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改革”又一次成为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关键词。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再次被提到台前。改革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仅涉及交易环节,其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也是密切相关的。在未来制度设计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流转带来的短期利益,还必须从取得环节理顺全局的关系。本文就是在重新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无偿取得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特征,讨论了三、宅基地流转与宅基地无偿取得特征的关系,并提出了四、宅基地流转与宅基地有偿取得设想的配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粗略的改革路径,首先可以从闲置的宅基地入手,对于已经长期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定居的村民,如果其生活稳定,没有年老时返乡生活的需求,可以赋予其流转的权利。这里,宅基地的功能已经远远超出自住的范围,与宅基地保障生存权的特征并不矛盾。其次,在政策铺开后,可以考虑允许既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对于新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允许其在取得权利的一定年限后进行流转(因为这里要防止的主要是村民为流转获益而骗取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可流转性 无偿取得制度

孙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国土资源法治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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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3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