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理论体系的私法建构论纲
矿业权系典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系私法上的所有权,这构成矿业权产生的法律基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分离——聚合形成矿业权,行政权不可能产生矿业权.行政权在矿政管理中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出让矿业权要受到国有财产交易特殊规则的规制;一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行为要受到行政权的严格限制.行政权对于矿业权出让以及行使的限制,不构成对于矿业权财产属性的限制.《矿产资源法》修改应坚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方向.
矿业权 法律基础 财产属性 行政权
孔德峰 曹树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土资源部专家委员会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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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31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