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既符合我国宪法的规范,也与国际实践相一致,其基本的制度架构应予坚持.以现行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为由,主张以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偿取得来取代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观点是错误的.完善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须要明确国家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的民事主体地位,依法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矿业权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勘查、开采活动作为其应当负担的民事责任纳入合同条款,转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做法.建立以权利金为主要收益方式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收益权体系,改革现行的以税费体现民事收益权的制度结构.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孔德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国土资源法治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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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73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