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如何兼顾所有者与使用者权益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农用地转用征收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整出相同数量质地的土地给承包使用人时,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使用者.立法主旨意在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生活,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经常遇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质疑甚至反对.联系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土地实际使用状况,分析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这一钢性规定,确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与《物权法》精神不一致 其次,与农用地使用现实脱节。再次,制约农用地合理流转。 综上所述,现行土地补偿费分配确实应作调整改革。首先土地补偿应突显土地所有权者的主体性,使其在分配时占主导、拿大头。其次,应关注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各种投入,可提高青苗和附着物(个人投人部分)补偿标准或增设倍率,也可另设有别于土地补偿费的费金对其实施补偿。总之,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资产,在用于安置同一批人员分配使用时,不应也不宜多寡悬殊过大。当然这需要通过修法来实现。吁请各级职能部门和相关立法机构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时予以考虑斟酌。
土地管理 征地补偿 所有者权益 使用者权益 立法完善
顾永赋 张仁东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江苏镇江,212000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376-376
2011-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