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研究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各地政府经常以公共利益为名提前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土地补偿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两种情形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法。一是不涉及地上物的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情形,二是涉及地上物的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情形。二者在补偿主体、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上有着重大区别。指出了土地补偿制度的八大缺陷和统一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义务主体、完善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权利救济制度、实现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规范的努力方向。
国有土地使用权 补偿制度 土地出让 权利收回
许海东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江苏无锡,214028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428-431
2011-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