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探讨
挥发性有机物(VOCs)种类繁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大,是最为复杂的一类污染物.世界各国对其定义有所区别,我国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其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控制指标和对应的监测方法也各有不同.通过对国内外现行VOCs定义的深入分析,提出VOCs的定义应根据”空气质量管理”与”污染源排放管理”关注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指出排放控制中的VOCs定义,则要求能够指导实际应用,因此在遵循VOCs宏观定义的基础上,需要从排放控制的可操作性层面增加更具体的表述,可参考美国定义(定义2),定义为: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这种定义方式很全面,能够覆盖各行业管控的特征污染物(如光化学反应活性低,但毒性较强或有异味的VOCs,它们可能是某些行业需要控制的特征污染物),也体现出排放标准管控方式的特点(测量排气筒浓度、厂界浓度或设备泄漏浓度,核算单位产品或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这样排放标准的特征就通过VOCs定义明显表征出来了。
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物 定义模式 排放标准
江梅 邹兰 李晓倩 车飞 赵国华 李刚 张国宁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2
国内会议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基准/标准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毒理学会环境与生态毒理学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15年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31-135
2015-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