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新颖性标准国际协调研究
外观设计保护源于17世纪的欧洲,最初采用版权模式,后来逐渐授予独占权.新颖性是授予独占权的必要条件,各国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新颖性标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在国际协调过程中虽涉及外观设计,但都未规定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TRIPS协定虽对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进行了协调,但也给成员方留下了很大的灵活性.外观设计新颖性标准的近期协调进展主要体现在欧洲外观设计法的区域协调上此外美国发明人法案的生效也促进了外观设计新颖性标准的趋同.目前新颖性标准在实践层面的趋同已经领先于国际立法,而后者在短期内还很难取得明显进展.
外观设计 新颖性标准 国际协调 法律规制
刘新民
复旦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610-616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