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对抗与继受

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被许可人实施后,再其将专利权向他人转让时,应当注意保护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即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使其能够继续实施专利、维持事业的延续.专利实施权的对抗制度就是在此种条件下调整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冲突的一项法律制度.独占实施权、普通实施权等不同的实施权基于其自身特点应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具有对抗效力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受到此种对抗的专利受让人的利益也应该得到重视.在特定情况下将许可合同的某些条款让其继受也是维护受让人利益的一种措施.在考虑专利许可的对抗与继受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来分析,以期达到三方的利益平衡.

专利许可 专利转让 对抗制度 合同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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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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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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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