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类似商品”在商标侵权中的定位与认定
以是否”混淆”作为”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会陷入”混淆决定了类似,类似又决定于混淆”的逻辑循环.事实上,”混淆”是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则,而非认定构成”类似商品”的标准,”类似商品”是商标侵权判定要素之一,而非类型化的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类似商品”的认定是程度问题,而非有无问题;《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和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认定的参考,而非法律渊源;诉争商标的驰名程度也不是”类似商品”认定的考虑因素.
类似商品 商标侵权 司法认定 法律适用
罗娇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705-711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