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司法中的商标共存--以”客观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之判定为切入点
判定商标能否共存,核心在于判定商标是否混淆性近似.”客观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直接左右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判定.法院将”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纳入”包容性增长”理念中,来指导商标共存判决;但是因非规范性而致使同一案件的判决存有不稳定性的风险.”已经客观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判定标准的实然性,实质上是将商标的物理性判断过渡到商标近似的综合判断,是客观性的错位与公平性结果的扭曲.我国商标法与司法实践并未完全解决商标权产生机制与注册制度之间的关系,是导致商标共存困境的缘由之一.完善”已经客观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与格局”之规定,运用竞争原则与衡平原则,公正解决引证商标权人与异议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这对维护注册制度的价值、保护商标权人、建立司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实现终极正义均具有深远影响.
商标共存 注册制度 司法审判 法律适用
倪朱亮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712-720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