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类型化与构成标准的多元化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核心概念,商标法基于不同的目的设立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每一种类型的”商标使用”应该抽象出一般的构成标准.基于每种类型”商标使用”的确立目的,应该以”使商标具有来源识别功能之诚实意图的主观标准”为商标权利维持中”商标使用”的构成标准,以”来源识别可能性的客观标准”为商标侵权行为中”商标使用”的构成标准,以”实际产生来源识别效果的客观标准”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主张中”商标使用”的构成标准.
商标使用 立法解释 判断标准 法律规制
刘铁光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760-766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