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苹果公司商标案引发的思考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典型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不同处理意见介绍为切入点,论证了要判定某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必须要以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是判定商标侵权的两个独立条件,且存在着先后判断顺序,某行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性使用 混淆可能性 侵权行为 司法认定
祝建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787-794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