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第29号指导案例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第29号指导案例,正式确认了企业名称简称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视为企业名称,进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保护。这一对企业名称的扩张解释,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商法不同的利益保护方式所致,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法律尚未修改时运用一般条款所作出的正确选择。但是,从立法论而言,此种扩张解释毕竟存在着一定的合法性困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时,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突破侵权法思路,以行为规制方式保护民商法难以有效保护的商业标识领域的利益,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领域。当然,第29号指导案例无论是在扩张解释的正当性论证上,还是在画蛇添足地增加“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适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指导思想、操作技术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的完善与提高。
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李友根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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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11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